关于给予王波等五名学生退学处理的公告
根据《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(湘农东方〔2010〕34号)第三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:“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(6年,含休学和留级时间)未完成学业而不能正常结业的学生(应征入伍者除外)应予退学”。经学院研究决定,给予王波等五名同学退学处理。公示如下:
王波,男,汉族,1989年3月出生,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2012级金融学专业学生,学号201041907429,入学时间为2010年9月,学习期至2016年6月截止;
宋蕾,女,汉族,1992年6月出生,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2012级市场营销专业学生,学号201041934223,入学时间为2010年9月,学习期至2016年6月截止;
曾凡鹏,男,汉族,1990年10月出生,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2012级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,学号201041923222,入学时间为2010年9月,学习期至2016年6月截止;
蒋麦惠,女,汉族,1992年6月出生,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2012级英语专业学生,学号201041908205,入学时间为2010年9月,学习期至2016年6月截止;
胡瑶,男,汉族,1991年9月出生,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2012级艺术设计专业学生,学号201041925117,入学时间为2010年9月,学习期至2016年6月截止。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,学生本人如对此项决定有异议,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如未在申述期内提出申诉,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。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,即视为送达。请以上五名同学见此公告后,在2016年9月2日前返回学院办理相关手续。
特此公告
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
2016年7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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